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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开始!长子养狗的快看!

    信息发布者:东常村梁军
    2020-08-21 16:37:38   原创
    长子县县城建成区养犬户: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长子县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长公发〔2020〕48号)要求,即日起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                   .........................................................养犬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三张2寸犬只彩色照片,携犬到我县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注射点——长子县丽琴动物诊所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费用由犬主自理,详细地址为长子县南大街300号。
    长子县畜牧兽医中心
    2020年8月19日
                       .........................................................



    关于在全市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市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区域:各区县重点管理区域(即各区县建成区)。二、整治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三、整治重点: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长治市禁养犬名录》规定的56种禁养犬以及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2.养犬需到社区(村委)申领登记表并取得许可,携犬到指定免疫点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并交纳登记注册费。3.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并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违规饲养的犬只,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或上交各区县犬只收容所,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5.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6.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7.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四、处罚措施:1.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的,占用楼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的,个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2.饲养犬只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或者年检的,没收犬只。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4.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5.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牵引带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未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的,由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7.犬只未进行免疫接种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免疫的,由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农业农村局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无主死亡犬只应交由畜牧兽医部门无害化处理,对明确物权人的死亡犬只由犬主进行无害化处理。8.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以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五、齐抓共管: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养犬行为,自觉遵守犬类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3.对违反养犬有关规定的,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部门 110        城市管理部门12319农业农村局0355-302616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畜牧兽医部门0355-2054595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城市管理局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长治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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